我不是法官,但我卻經常定人的罪。小從一個無明的念頭、一個習慣性的判斷,大到透過眼神、話語論斷對方的過錯,甚至不用聽對方的自白,就已經可以幫對方寫出滿滿的罪狀了。
我憑著僅有的經驗,自以為是地取代了上帝才能做的事情,而同樣的情事,幾乎發生在每一個關係裡。我讓我自己受苦,也讓每一個被我定罪的人受苦,後來,我發現絕大多數人都跟我一樣,有著相同的壞習慣。
然而,法官就比常人高明嗎?考試第一名的法官,就代表不會誤判嗎?讀法律系,考上司法官,然後在司法官訓練所培訓一段時間,就具備了斷人生死、決定毀譽的能力嗎?華人的法庭很講究自白,但又有幾份自白是出自於嫌疑人的自由意志,又有多少自白不是刑求、脅迫下的產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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