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在《新竹少女之家》的第二次課程。
抵達後,先去洗手間,聽到外面有個成年女子的聲音說:「裡面的是誰?」我大聲回答:「我是來上課的老師。」原來是值班人員。他們規定一次最多只能有三位少女一起上洗手間,而且,停留的時間不能太長,為的是防止她們在廁所裡進行違反規定的事情,比如說:交換非法物資,圍毆霸凌…。
出了廁所,看見樓梯間有個大面板,上面寫著:「受人尊重,是美好的事情。」又是一個上次沒注意到的細節。
受尊重是權利,尊重人是義務。
受人尊重是權利,不需要以「你沒做讓人不尊重的事」為條件,不幸的是在華人社會常引述孟子講的「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說人之所以不受尊重,是因為自己先做了「讓人不尊重的事」。問題出在「讓人不尊重的事」由誰來判準,會不會變成只要我判定你做了「讓人不尊重的事」,我就可以不尊重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