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日前做出一項裁定,要求高院重新考慮鄭性澤案的再審聲請,讓鄭性澤案露出一線曙光。最高法院的裁定,突顯出台灣的再審制度,已經嚴格到了荒唐的地步。
再審制度的初衷,是為了避免冤抑而設置的救濟途徑。台灣法制繼受自日本,大體沿襲德國法制,然而與德、日相較,獨獨台灣為再審設下不可思議的高門檻,彷彿這個制度是用來防止再審用的。德國《明鏡》週刊報導,德國一年再審的案件約2000件。台灣呢?竟然只有5件。
簡單的說,發現新證據,是提起再審的理由。台灣法制裡再審的高門檻,關鍵在於最高法院於1946年做成的判例(特抗字第21號),要求此「新證據」必須是「當時已經存在」,「審判時未經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