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政體的獨特性可推溯自國族(nation)的詮釋方式。日耳曼浪漫主義的Johann Gottfried von Herder(1744-1803)讚嘆上天劃分出國族,「不只是靠著森林與山岳,還特別是依著語言、品味與個性」;而與此部族觀念主導的立場相反,Ernest Renan(1823-1892)則對國族下了社會契約式的定義:「想望生活在一起,有意願要讓共同持有的遺產繼續更有價值。」以及「國族的存在就是每日的全民投票。」換言之,如果說德國的國家認同必然標榜著濃厚的日耳曼民族性,那法國的國家認同所要思考的課題,則是該社會契約要如何建立、以及建立在什麼默契之上。
這個問題早在法國大革命之際,已由同年的人權宣言(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發佈了初步答案,從那時開始一直到今日的歷次共和,都是強調國族要建立在自由、平等、博愛的共和價值之上,並且,建立的方式只能透過個體與國家的直接契約關係,不得透由中介,只有如此,才能確保國家所保障的是普遍利益,也才有可能讓個體解脫(émancipation)於各式中介團體與分類(種族、性別、宗教、出身、階級、來源等等)的束縛;由此規則所形成的國族,必定是一個合一且不可拆解的國族,整個國家就是一個公民社區,也只能是一個公民社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