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天前完成了一件很重要的生命大事,簽署DNR(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也就是決定不再施行生命末期的急救措施。
有尊嚴的善終,也是人權的一環。它,決不是理所當然的,是需要靠自己去瞭解與規劃的。
台灣於2000年訂定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賦予國民選擇善終的權利,可以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即DNR意願書)」,在身罹不治的末期疾病時,可以接受安寧緩和醫療的人性化照顧,而且在臨終時可以拒絕心肺復甦術(CPR)的痛苦折磨。
於2002年修法,令已簽署上述的意願書者,萬一被插管急救(發生意外時)無效時,可以撤除或終止這無效的醫療維生措施。
又於2011年新修訂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可以讓未簽署意願書者,在「全體」家屬(配偶、成年子女與孫子女、及父母)簽署撤除無效醫療同意書,再經過醫院的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可以中止這無效的醫療。但是,此修訂法的出發點是好的,卻門檻太高,往往緩不濟急,讓病人多受痛苦折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