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有「三包」義務:「包修、包換、包退」,這「三包」是消費者該享有的權利嗎?
商品一旦交易,在一定限期內,賣方需採取一種信用保證辦法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凡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屬於產品品質問題而發生的故障,賣方有義務提供該項服務。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15日內,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
打折商品與贈品也是產品,只要產品進入市場,依法就必須符合規定,遵守國家有關的品質安全標準要求,不能是假冒或偽劣產品。
退貨不需理由,但也並不等於「無條件退貨」,它需要一定條件:商品尚未損壞,並保有再銷售的價值,還需要在一定的時間內。且於情於理於法,也有很多商品不能退換,如藥品、食品、內衣等。同樣,有汙損、影響二次銷售的商品也不能退換,這主要是為了保護下一個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退貨不需理由」不同於品質「三包」,不屬於經營者的法定義務,而是商家主動做出的一種信用、一種服務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