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觀看公共電視的影片《酷馬》~我察覺那是一部以電影手法完成具有修復式正義的影片!
可是,這一天,他卻遭逢了最不幸的事件…,在一個青少年間的衝突中,他遭機車大鎖攻擊,意外喪生。這位犯案的青少年,名叫糖果,她出自一個問題家庭,對自身性別認同相當徬徨…,就跟一般犯錯的青少年一樣,行兇過後,她備感寂寞,覺得全世界都敵視她、不了解她。
另一方面,化作一縷鬼魂的酷馬,透過死前視網膜最後的畫面,找到糖果,盤桓於她周圍…,更意外的是,此於交保返家的糖果,竟然清楚目睹酷馬的形體…,酷馬嘗試與受到驚嚇的她溝通,並讓知道,他的死,造成他母親多大的哀傷…。
糖果愧疚之餘,萬萬沒想到,作為酷馬與陽界唯一的連結,自己亦是唯一可以幫他達成心願、跑完馬拉松的人。
在等待判刑的難捱時期中,一段漫長的馬拉松賽程,亦是糖果對酷馬母親贖罪的唯一機會…。原本的一場慘劇,也將從救贖中,找回一點人性的光亮。
影片中酷馬跟糖果的家庭剛好是兩個極端,一邊是家境清寒,一邊則擁有高階社經地位,但酷馬卻有糖果沒有的親情。透過女主角糖果看得到被她傷害致死的男主角酷馬之魂魄,因此她在他的要求下去關懷其喪子的母親,也讓她完成其參加馬拉松遺願,在兩方家庭實況相互照見下,糖果也因此有了機會、歸零和自己雙親重新建立愛的關係,而酷馬母親喪子後的失序,也在糖果真誠行動與幫忙回憶起母子間濃密情誼後選擇原諒糖果。
感覺這樣的修復式正義好有溫度,且讓兩造打從心肝底真正和解。而不像日前所看的那篇代位式賠償~問題好多呀!(以下是尤伯祥律師給我的回信)
1.被害人的訴訟參加制度,是從德國、日本學來的構想,其宗旨是讓被害人可以立於與檢察官相同的地位追訴被告,並因此參與訴訟的攻防。可想而知,這是因為對檢察官的不盡職而產生的反動。
不過,我個人從來不認為這是幫助被害人的良方。相反地,它很可能會經常與修復式正義的目標背道而馳。因為,訴訟是對抗,在對抗之後產出的判決,只是法院根據證據資料推斷的結論,卻經常與真實的全貌距離甚遠,然而,在對抗的過程中仇恨經常只會擴大、深化,而非弭平。有些案件,例如性侵害,被害人或許可以很清楚、確信地指認被告就是加害者,但是更多的案件,被害者並非目擊證人,只能接受檢、警的偵查結果,相信檢、警告訴他們的結論,進而在法院判決前就認定站在法庭裡的被告就是加害人。然而,檢、警的偵查有多麼容易出錯,是我們都很清楚的事。
讓這類並非目擊證人的被害人在參與訴訟的過程中,通常只會因為人與生俱來的自我說服的本能,而一步步強化他們認定被告就是真兇的確信,一旦最後法院判決被告無罪,他們肯定無法接受,於是再度受到傷害。蘇案如此,邱案中陸晉德的心態亦然。此外,即使被告最後被判決有罪,但在訴訟過程中激化、升高的仇恨,也會使被害人在訴訟終結後繼續自我圈禁於仇恨的心牢,並構成修復的障礙。
2.從大方向而言,修復式正義的目標是可欲的,但應該注意的是,修復式正義的概念內涵其實是模糊的。修復式正義觀所要追求的價值,要如何才能不衝擊到刑事訴訟制度最基本的基石,也就是被告的無罪推定以及公平審判,是非常困難的問題。因為,這種修復與和解是以被告是真正的加害人為前提。如果我們過度強調修復式正義的政策目標,在訴訟過程中過度追求被告與被害人的和解,則很有可能在實際操作上會出現被告感到檢察官或法官逼迫其與被害人和解的壓力。
3.犯罪被害人需要的,遠遠不只是經濟上的支援而已。經濟支援固然重要,但因犯罪而受傷害之身心與家庭的照顧與支持,更需長期而持續的進行。
在這方面,社區(或者說社會團體)的支援,使被害人感到並未被社會所遺棄,自己並不孤獨,常能發揮比政府官僚體系更好的功能。能使被害人在受害之後,很快的恢復身心健康而重新站起,家庭不因犯罪而破碎,是被害人順利復歸社會的必要前提。若能夠很順利的復歸社會,相信犯罪所帶來的痛苦可以相當程度的減緩,相信這對消弭仇恨所起的正面作用,應該遠勝於參與訴訟。
但目前的犯保體系,不但在這方面所發揮的作用十分有限,而且政府發給被害人的補償金是以主計處統計之縣市最低生活標準計算,金額低的驚人。歸根究底,政府從來只曉得治亂世用重典,卻沒把犯罪被害人的照顧當成嚴肅的課題認真對待,所以投入根本不足。
4.依我上述的說明,光只是給錢,是不會使被害人無怨的。
5.真正的加害人本來究應該賠償被害人,因此,政府在發給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後,代替被害人向被法院判決認定為加害人者請求賠償,進而將加害人提出的賠償(如果他有能力賠償的話),彌補國庫因發給被害人補償金而產生的負擔,在邏輯上是很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