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3日 星期二

無關宗教:褻瀆無罪侮辱有罪

(2015-01-13馬赫.起南)

法國政體的獨特性可推溯自國族(nation)的詮釋方式。日耳曼浪漫主義的Johann Gottfried von Herder(1744-1803)讚嘆上天劃分出國族,「不只是靠著森林與山岳,還特別是依著語言、品味與個性」;而與此部族觀念主導的立場相反,Ernest Renan(1823-1892)則對國族下了社會契約式的定義:「想望生活在一起,有意願要讓共同持有的遺產繼續更有價值。」以及「國族的存在就是每日的全民投票。」換言之,如果說德國的國家認同必然標榜著濃厚的日耳曼民族性,那法國的國家認同所要思考的課題,則是該社會契約要如何建立、以及建立在什麼默契之上。

這個問題早在法國大革命之際,已由同年的人權宣言(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發佈了初步答案,從那時開始一直到今日的歷次共和,都是強調國族要建立在自由、平等、博愛的共和價值之上,並且,建立的方式只能透過個體與國家的直接契約關係,不得透由中介,只有如此,才能確保國家所保障的是普遍利益,也才有可能讓個體解脫(émancipation)於各式中介團體與分類(種族、性別、宗教、出身、階級、來源等等)的束縛;由此規則所形成的國族,必定是一個合一且不可拆解的國族,整個國家就是一個公民社區,也只能是一個公民社區
以下的一段話或許可為上面的概念提供理解脈絡,法國大革命中一重要角色Clermont-Tonnerre (1757-1792)曾表示:「要完全拒絕將猶太人視為一個國族(nation)…,而要把猶太人視為『國族個體』,他們不能是國家(Etat)之內的一個政治體或社會等級,他們只能是一位、一位的公民。」這樣的觀點讓法國在1791年成為歐洲第一個授予猶太人平等公民資格的國家(儘管還有些歧視法律的存在,但已有平等投票權了),這項成就早於其他國家太多了:荷蘭是1834年、英國是1858年、義大利是1861年。

 (拿破崙與被解除束縛的猶太人)

共和普遍主義
法國由此發展出所謂的共和普遍主義原則(principe de l'universalisme républicain),這也往往成為探知法國政治文化特殊性無可迴避的觀察角度。「普遍」指的是國境之內所有人都被認為是有著平等的理性、平等的自然權力;而「共和」指的是自由、平等、博愛這些價值。二者加起來也意謂著:每位公民都有職志要來內化共和價值。

共和普遍主義原則讓法國在許多情況下成為了世界孤例,以下列舉幾點有涉及Charlie Hebdo(查理周刊)時事討論的部份。

不承認少數民族也不可識別族裔

首先,這是一個不得承認少數民族的國家1991年,一法條寫著「科西嘉民族(le peuple corse)作為法蘭西民族(le peuple français)的組成」,這樣四平八穩文字,卻被憲法法庭裁定為違憲;因為法國只承認一個無關種族、宗教、出身、境內地域差別的法國民族,國境之內並無其他民族法定地位的空間;這個堅持是為了避免人民與國家的直接契約關係被特殊團體所中介掉,也因為這個堅持,聯合國的協議書只要提及少數民族此字眼(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即有),法國都會表達對特定條款的保留立場。

第二點,在「連」本國的少數民族地位都不得被承認的情況下,移民自然無法擁有特殊權利與被特意區別來對待。法國政府為了「無視」國境存在著林林總總族裔之別,不允許進行與之有關的統計與調查,連個人求職履歷都不得提及族裔。但這樣做對共和國還是不夠的,因為移民融入的失敗:無法內化共和價值,相處困難所引發的惡果,得由土地之上全體人民來共同承擔。

美國看待移民是採行多元主義政策:將各個社區(社區一詞不是空間意義,而比較是來源國、族裔或宗教意義)整合為一個國家,但這在法國眼中,當然是違反個體與國家之間不得存在中介的原則;另一方面,這也會促成各別移民社區的內聚力加強,而內聚力過強的社區不僅會造成共和價值進入傳播的困難,也會造成個體解脫於社區束縛的窒礙;當社區成員的意見、行為、信仰被團體自有的規範所強烈牽制時,我們就會指責這是社區主義 (communautarisme),在本世紀的法國總統大選裏,這負面字眼一直是各方主流候選人所強烈批評的現象。


(有自己語言、文化、服飾的法國布列塔尼人)

學校作為解除束縛的堡壘

第三點要談學校。要打擊社區主義之弊,至少要讓移民下一代能成為「法蘭西巴萊」,義務教育於是扮演很重要的融入工具,但先決條件是:學校自己要有能力把社區主義影響力拒絕在圍牆之外

1989年十月,三位國中女生被限制不得入校學習,理由是她們拒絕拿下伊斯蘭頭巾,這事件引發的爭議不只是在受教權,讓法國人更驚訝的是:原來宗教社區主義(communautarisme religieux)已成功入侵校園了?女性主義者Élisabeth Badinter(1944-)領銜的一封連署信如此表示:「學生必需要有忘記他們出身社區的隨興(plaisir)…。如果學校還仍是一個解除束縛的地方,那就不能讓(身份)從屬在學校成為主宰。」然而,致力於反種族歧視的機構SOS-Racisme卻認為身份從屬是學生自身一部份,於是控訴 Élisabeth Badinter等人堅持要去面紗的立場,是在侮辱那些女學生;雙方的爭議體現了共和派與多元派的對立。這事件最後以學生進入教室要脫頭巾的各讓一步落幕。

2003年,類似的情節又再度發生,但這一次在隔年確定了去紗令,這法令是指不准配戴有明顯宗教意涵的裝飾,沒有針對特定宗教,也不管制已成年的大學生。儘管如此,還是讓許多國家側目,但我們必須在此提醒下列事實:國會當年可是以494票對36票壓倒性通過去紗令;而且2008年該法令還受到歐洲法庭所承認。從今日的氣氛來看SOS-Racisme當年的指控,會覺得彼時的反應過激了:難道21世紀的法國國會與歐洲法庭都在侮辱女學生嗎?

回頭看看台灣,若沒有打狗公學校對漢人社區主義的抵制楊逵的牽手葉陶(1905-1970)也沒有可能在小小年紀就懂得要將纏腳布丟向大海。不論是披頭巾或纏腳,人應該是要有權選擇,而且真正的選擇來自充份且客觀告知。在完成告知之前,共和國學校必須構成一個保護空間,讓每一個未成年的孩子免於被社區或教會所先行決定。


(各式面紗均不得出現在法國的中小學)

政教分離是為了生存價值選擇的自由

第四,共和普遍主義原則當然不只是針對弱勢,如上述所言的少數民族或移民,讓共和國得花上更大力氣對付的,是強勢的天主教;這情況尚且不能類比於上 面的舉例:日本帝國現代公民教育對於主流的漢人傳統文化進行糾正。因為天主教在法國擁有龐大的政治影響力,甚至已造成了所謂的兩個法國的戰爭:一方是追求政教分離的共和派,一方是挺君主制的保守天主教徒。雙方從法國大革命一直戰到第一次世界大戰。

兩個法國的戰爭其實是有明顯勝負,法國在整個十九世紀進行了世俗化(sécularisation),即宗教原本無所不在的影響力,漸漸內縮到一個獨立領域去,不再主宰政治、經濟、文化等活動;這明顯是共和普遍主義原則得以實行的先決條件,因為共和國的政權本身若是有著宗教偏好,必定會有害於異教徒的平等地位。這也是為什麼一些法國學者會認為:伊斯蘭世界的政教合一走向,必然會招致國家認同打造的受挫,進而難以將現代國家模式嫁接過去。

18811882年,第三共和將學校的道德課程,從上帝的指示改為公民觀念的教導。更重要的是,1905年的政教分離(laïcité)徹底斬斷了國家與教會的一切牽連,公立機關與宗教機關清算分家,互不干預。1946年第四共和建立時,laïcité被入憲,規定宗教只能在私領域裏表達,以此作為社會平等與和諧的原則之一。1958年起的第五共和,甚至將laïcité視為確保國家一體的關鍵,而且不知從何時開始,共和價值已經不只是自由、平等、博愛,還得加上laïcité這一項。天主教私校之學生佔法國義務教育的一至二成間,但不允許在校內傳教,而且不僅教學是由官方所控制,老師也由官方來直接支薪

致力於laïcité研究的哲學家Henri Peña-Ruiz(1947-)下了如此定義:「信仰上天與不信仰上天的,皆能被公平對待,laïcité就是與此有關的生存價值選擇的自由 (liberté de conscience,這包括信仰自由…),共有的法律描繪出一個只致力於普遍利益的公共領域,讓人團結比讓人分立更有價值的原因在於:這確立了真正的和平。」

被寬容或自然權利?

laïcité的認識,不僅可以讓我們理解為何法國人會去爭議宗教意涵的頭巾,也可以鋪陳出下一個法國特點的介紹:和歐盟的英、德、奧、西、義等鄰國均不同,法國是一個沒有褻瀆神明罪(délit de blasphème)的國家。要了解法國在此之特異立場,還得先談1789年的一個辯論。

在法國大革命的前兩年,舊體制已經對於宗教採行寬容政策(Édit de Versailles),讓非天主教徒能有與天主教徒平起平坐的公民資格;法國大革命後要延續這個寬容政策嗎?看似是必然,卻是一場大辯論。Voltaire(伏爾泰,1694-1778)在之前已有有關於「尊重」的討論,他認為不斷地要求尊敬或寬容,反而會讓人懷疑:思想與表達的自由是否存在?

法國大革命最重要的主角之一Mirabeau(1749-1791)援引了這個思路:「我不是來鼓吹寬容的,沒有限制的信仰自由在我眼中是一個非常神聖的權利,而寬容一詞所要表達的,在我看來就像是暴政一樣,因為這表示了有採行寬容權力的權力體(autorité)的存在,甚至,權力體可以去寬容或不寬容,如此已經是在折損思想自由了。」同一立場的Rabaut-Saint-Étienne(1743-1793)也在邇後表示:「對於異議者寬容、忍受、原諒、寬恕,這些都是有著至高權力的不恰當想法,因為宗教差異或意見不同真的不是罪。

褻瀆罪之不能成立

褻瀆罪在法國之不能成立,正是從VoltaireMirabeauRabaut-Saint-Étienne這一貫思路以來,對於意見自由、生存價值選擇自由這些自然權利的堅持;該自由若是我們生而擁有的,即不容國家恩賜,因為那是在表示國家有收回的權力,只是暫時不用;該自由也不容國家裁判,因為國家權力本來就不應高過於自然權利。

褻瀆罪在法國之不能成立的另一原因,正是它違反了前面所言的共和普遍主義原則及其內含的laïcitéPierre Bayle(1647-1706)有一名言:「只有被褻瀆實體的那些朝拜者眼中,褻瀆這件事才會是令人厭惡的。」因此,褻瀆是無法客觀的,只能是由宗教團體來片面感受及定義,該罪一旦成立,必然是宗教團體指揮國家權力辦事的結果,更糟的是,沒有客觀標準的罪意謂著人人自危

在法國歷史,褻瀆罪曾經可以是死罪一條,法國大革命後,為人權宣言所不容而廢除,王權復辟時曾短暫地復活,但之後也只剩軍人身份會受影響;1881年,經媒體自由的相關法條公佈後就完全廢除了,但依該法令,個人或組織若認為對方有「挑釁犯罪與激發仇恨及暴力」,仍可以依毀謗或侮辱之名來提告;對於今日法國,「以其宗教歸屬為由,個人直接污辱或攻擊一個團體」或是「激起宗教或種族的仇恨」,都是可以成立罪名的。但請注意,這不表示我們已經拿了信仰這件事來限制表達自由,那只是為了尊重公共秩序,共和國有責任保護她受傷的公民,但如上一段所闡明的,國家是不可以去保護受傷的信仰。

法院認證沒有種族歧視或仇恨言論

依《世界報》統計,Charlie Hebdo成立22年來共被控了48件官司:其中極右派12件、媒體與記者8件、天主教團體8件、穆斯林團體6,只有9案被定罪,絕大部份是關於個人的侮辱罪,無關宗教。

法國的極左派長期以恐伊斯蘭症(islamphobie)指責Charlie Hebdo,後者曾於201311月於《世界報》叫屈,自陳立場是反種族主義,並且所挑釁的是所有的宗教,也捍衛如此創作是他們本該有的權利;由此看來,他們是很清楚,這些賤嘴或淘氣無需向法國社會祈求寬容,那本來就是他們的自然權利。阿爾及利亞漫畫家Ghilas Aïnouche在悲劇發生後上報表示:「他們跟基督徒與猶太人都有訴訟,但一旦跟穆斯林有問題,就被媒體大量報導,我們就有了Charlie Hebdo只針對伊斯蘭的錯誤印象。」事實上,上述極左派的批評也被批評,而且,回頭想一想當年SOS-Racisme對女性主義者 Élisabeth Badinter等人譴責的案例,自認為站在弱勢立場的譴責,不一定會是正確的。

被媒體大量報導的案件是指在2007年、2012年,兩次因穆罕默德諷刺畫(caricature)而引發的訴訟,前者是在丹麥日德蘭郵報穆罕默德漫畫事件後,Charlie Hebdo為表達對於被死亡威脅同業的相挺,轉錄了兩幅爭議作品,其中一幅是穆罕默德的頭巾被畫成炸彈;巴黎大清真寺等團體以種族主義之名提告,隔月被判免起訴,法院表示:「單獨(拿畫)來看,有可能是在對這宗教的信徒進行污辱但從脈絡與該報的出版情勢來看,絕非是有意要冒犯所有穆斯林。」2012年那一次,則是在《穆斯林的無知》影片引發反美事件後,Charlie Hebdo刊登數幅諷刺畫作為回擊,之後被提告,但是,不僅再度於法律上全身而退,民調也顯示51%的法國人支持該期的出版。
(恐怖攻擊後,伊斯蘭教長Hassen Chalghoumi頻繁地上媒體表達宗教立場,並至事發現場為逝者禱告)

深植於共和精神的諷刺畫創作

就算是認為Charlie Hebdo的挑釁動作大到過份的人,也不會認為這份刊物只是純粹來搞笑用的,這些創作者都是同時具備三種能力的天才:諷刺幽默、政治敏銳度、妙手畫工,這群人有著很接近的政治立場與意識型態:他們挑戰任何有違逆自由、平等、博愛的團體或國家,嘲笑任何會對個體解除束縛造成阻礙的文化、信仰、意識型態、井蛙之見,並且毫不客氣地玩弄任何手握權勢的人;在這過程中,對於援引了弱勢族群與落後國家等等的刻板印象來創作,也顯得輕慢不在乎,這讓他們遭受到不少批評;關於這一點我們也得自問:一個是能嘲笑連勝文為神豬的台灣社會,另一個會因顧忌惹惱所有胖子,而不敢用這綽號來嘲笑權貴,哪一個才是我們要的?幽默這件事對我們的人生有多麼重要?


這事件激發中文世界許多評論,其中不少陷入以下三點危險,一是跳開對作品尺度的自主判斷,不能或不願去理解作品的第二層含意(法國法官也知道要進入脈絡才能判官司),卻直接以偏激伊斯蘭主義者的憤怒作為評論立足點;二是預設穆斯林移民不認同共和價值、預設這些人把信仰置於共和國之前,然後再以多元主義、相對主義立場批評法國社會,最後持此批評將悲劇的肇因丟回給法國;三是直接將事件的雙方角色模糊地置回所屬中介團體或社區(施害方是要置回穆斯林?伊斯蘭主義者?還是伊斯蘭國成員?),然後再依雙方團體的權力關係來進行評論,忽視了雙方都是各自團體的特例;如果我們了解法國社會主要是依共和普遍主義原則來構成:不得承認少數民族、不識別族裔、追求個體解脫束縛、強調只能有一個公民社區,那上述三個切入方式有可能是誤會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