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4-2014 一心)
比利時一對老夫婦,89歲的佛朗西斯(Francis)和86的安妮(Anne),日前宣布他們將一起安樂死,若按照計畫進行,他們將會是夫妻同時安樂死的全球首例報導。
佛朗西斯患有前列腺癌,已經接受20年的治療,每天都需要嗎啡度日,安妮則是眼半盲、耳幾乎全聾,這兩個人的狀況,都不算是不治之症,然而,他們非常恐懼另一伴先走的孤單。他們總是一同行動、購物,免得對方突然就走了、不再回家。
怕自己到時候臥病在床、連選擇安樂死的力氣都沒有,他們不想在養老院迎接死亡。他們更擔心品質較好的養老院,不只會花掉兩人的退休金、連老本都要賠下去。
這對老夫老妻原本決定在明年二月三號,也就是他們結婚的64週年紀念日,一起服用安眠藥,然後用塑膠袋套住頭自殺。
佛朗西斯表示,「我們想一起走,因為我們都害怕未來。」「害怕一個人,害怕寂寞的後果。」他們最終選擇了安樂死,因為,他們不敢自殺。「上吊,或跳進運河裡,都需要勇氣,但是,醫生幫你打一針、讓你輕柔睡去?這不需要勇氣。」
他們很感謝子女幫忙安排,「當我們知道我們可以一起順利辭世時,我們開心地像在雲上,好像我們之前都活在一個隧道中,突然重見天日。」女兒說父母像是在計畫一趟旅行那樣興奮地談論他們的死亡。
兩人的3名子女也表示,若父母其中一人先走,他們都照顧不來剩下的那一位,所以,他們不但接受了父母的選擇,還幫忙尋找願意執行安樂死的醫師。合法執行安樂死的前提是,他們的心理焦慮必須構成「無法承擔的痛苦」。
安樂死(Euthanasia) 與借助他人而完成的輔助性自殺不同(Assisted suicide) ,前者由醫生注射,後者拿到醫生處方後自己來。前年比利時採用輔助性自殺的有1400人,去年增加到1800人。12年前比利時合法化安樂死,但因有宗教團體反對,大都悄悄進行沒報導。
在比利時,每天平均有五個人安樂死。2012年,一對45歲的耳聾雙胞胎Marc和Eddy Verbessem,在得知他們很可能會眼盲以後,請求安樂死被核准。
近來,有越來越多人以「心理上極度痛苦」作為請求執行安樂死的理由,最轟動的案例之一是44歲的變性人Nancy Verhelst,在醫生搞砸她的變性手術後,選擇了安樂死。九月初,一個在獄中的強暴殺人犯Frank Van Den Bleeken,則是第一個成功爭取安樂死權利的受刑人,理由也是心理上極度痛苦。
這些個例子,令我頗為震驚,世界上有國家已經發展到這個程度──保障國民尊嚴死去的自由。
反觀台灣,連活著的尊嚴都必須要用力爭取,不然就很容易會活得不像人,而像動物好死不如歹活。然而,「心理上極度痛苦」要怎麼斷定?怎麼樣的苦,才算是無法承受的?
活得自由率真,死得舒泰無憾,可不可以是每一個人基本的權利?自由如果不是生命的第一順位,生命就不可能真,活著只是滿足社會大多數人認定的「壽終正寢」。
自己選擇怎麼結束生命應該是一種自由,對別人怎麼選擇結束生命應該是一種接納。宗教團體堅守的應是對他人「無害、無欺」,而不是限制他人選擇怎麼結束生命。如果司法有殺人的權力,死刑犯卻沒有自殺的權利,這是法律位階僭越倫理的錯亂,這是一個沒有信仰的社會。
不真不自由的生命,不可能如實地去面對苦、接納苦、認識苦,不認識苦也永遠不可能認識生命的實相。
不禁想像,如果在台灣安樂死是合法的、被允許的,或許,母親就有機會跟我們好好談一談她為什麼想要死,並選擇她最喜歡、最有尊嚴、最少痛苦的方式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