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3日 星期五

維繫社會倫理的信仰

(04-13-2012一心)

師開示:「法治是維繫社會倫理的底限與信仰,當司法機關為打擊犯罪而違反公正程序的分際或違反社會倫理的底限時,法治精神就全然淪喪!」
「人權非僅是『法律訴求』(legal claims),也是最基本生而為人的『道德價值』(moral values)。人權,是平等享有一切權利和自由的做人尊嚴;享有做人尊嚴,是社會國家的靈魂。」
「法律的基礎是倫理,是感情,所以,真正的重感情重倫理,是不會輕視法律的。法律講的是不騙不害、免於恐懼的最基本人權。如果一直在講依法行政,卻用公權力來剝奪人身自由、公平訴訟與財產權,就忽略了『法律是為了守護人權與環境而存在』的本質。輕忽憲政精神,就忽略了法治所依止的人性與內在倫理。」

今天「好國好民班」的主題是「人權與法治」。我們一同欣賞了幾個影片段落,看到二十世紀以來,不同地方的人民,如何透過非暴力的抗爭,成功地推翻了剝奪人性尊嚴的惡法。誠如美國民權運動領袖金恩博士常引用的聖奧古斯丁的名言:「不公道的法律,根本不配稱為法律(An unjust law is no law at all.)。」(非暴力革命更強大的力量
回顧台灣社會,在經過了世界最長的38年戒嚴、於1987年解嚴之後,社會運動風起雲湧,然而,當時,《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仍繼續高於《憲法》,唯一死刑的《懲治叛亂條例二條一》,以及戒嚴時期執政者專門整肅異己的《刑法100條》,仍繼續箝制著人民思想與靈魂的自由。
1990年,野百合學運,促使了翌年《臨時條款》的廢除,與萬年國會的結束。1991年,「獨立台灣會案」帶來的社會壓力,使立法院於517日宣布廢止《懲治叛亂條例》,唯一死刑的「二條一」走入歷史,李鎮源林山田等教授更發起「100行動聯盟」,翌年,馬英九等人阻擋民主改革,反對廢除失敗,立法院才修法讓台灣的「思想犯」走入歷史。
回顧「廢除刑法10010週年」紀錄片中,提到了調查局前副局長高明輝的回憶錄,針對「獨立台灣會案」,他寫道:「這是我偵辦叛亂案幾十年來,所遇過證據最具體的一件案子,這種已經可以算是著手實施的叛亂案,如果連這種叛亂案,都不可以辦,什麼樣的案子,才可以辦?我心裡,很不平衡。」高明輝偵辦叛亂案長達42年,一向是自由心証,微不足道的「獨立台灣會案」他都可視為「最具體」,由此可見,縱然廢除刑法有關「思想犯」了,但沈潛當今政府整肅異己的納粹式判定從未消解。
獨台案主角之一廖偉程說:「過去高先生覺得對的事情,突然間,到了九零年代,全部都變成不對了。關鍵不在於這件案子是否如他所說的『證據確鑿』,關鍵在於,時代已經改變了,過去認為是對的事情,在這個時代裡面,已經不被人民所接受了。」
就像納粹曾經認為猶太人應該被消滅,美國白人曾經認為黑人是骯髒的,主張台灣獨立者,曾經被視為「叛亂份子」。只要一個人沒有常常回來問自己,什麼是生命,活著有什麼意義,只要一個人的要跟不要,與慈悲喜捨無關,與古往今來的智慧傳承無關,那就注定會充滿扭曲的見解與認識。
今日的台灣,濫權羈押、構陷起訴、未審先判的情況仍舊嚴重;慘無人道的暴行,仍舊在全球許許多多的角落上演,我們似乎無法信心滿滿地說,全世界的整體人權狀況是穩健提昇的,然而,我們還是要努力,前仆後繼地努力,因為深信,絕對沒有人會想失去身而為人的尊嚴與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