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有「三包」義務:「包修、包換、包退」,這「三包」是消費者該享有的權利嗎?
商品一旦交易,在一定限期內,賣方需採取一種信用保證辦法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凡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屬於產品品質問題而發生的故障,賣方有義務提供該項服務。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15日內,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
打折商品與贈品也是產品,只要產品進入市場,依法就必須符合規定,遵守國家有關的品質安全標準要求,不能是假冒或偽劣產品。
退貨不需理由,但也並不等於「無條件退貨」,它需要一定條件:商品尚未損壞,並保有再銷售的價值,還需要在一定的時間內。且於情於理於法,也有很多商品不能退換,如藥品、食品、內衣等。同樣,有汙損、影響二次銷售的商品也不能退換,這主要是為了保護下一個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退貨不需理由」不同於品質「三包」,不屬於經營者的法定義務,而是商家主動做出的一種信用、一種服務承諾。
在美國,絕大部分消費品可退貨,退貨期因店家的「包容度(leniency)」不同而有異,亞馬遜網站通常是30天,遇年終大節日退貨期更長。有些特價拍賣商品店家會宣稱「最終銷售(final sales)」或「樣品銷售(sample sales)」,意思是不能退貨。跳蚤巿場 (swap meet) 有點像夜市,物件全靠內行與個人品味,賣方形形色色,交易的個別差異很大。
普遍推行「退貨不需理由」的基礎是誠信,而所謂「誠信」當然是雙向的。一方面,商家要講誠信,敢於對自己的商品、服務品質作出承諾;另一方面,消費者也要講誠信,節制不理性、不文明的消費行為。
將這種服務制度化,並具體到各個層面。比如對商品進行分類,確定哪些商品可以退貨,哪些不可以;由工商部門制定退貨的原則;在購買前,商家要告知消費者退貨的條件,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改進對商品的包裝,以便於辨識是否經過拆看使用。俾避免出現在退貨時,消費者和商家在「認定商品不影響再銷售」等問題上出現爭端。
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依法不得將「品質不合格」的物品作為獎品、贈品。公權力一旦發現「品質不合格」的物品,應依法律、法規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處罰款。
底層消費者最常購買各種無「三包」產品,是窮人悲歌還是底層消費者為了價格低別無選擇,只得自動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