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日 星期一

底層消費者寧無「三包」?

(2014-12-01一書)
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有「三包」義務:包修、包換、包退,這「三包」消費者該享有的權利嗎?
商品一旦交易,在一定限期內,賣方需採取一種信用保證辦法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凡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屬於產品品質問題而發生的故障,賣方有義務提供該項服務。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15日內,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
打折商品與贈品也是產品,只要產品進入市場,依法就必須符合規定,遵守國家有關的品質安全標準要求,不能是假冒或偽劣產品。
退貨不需理由,但也並不等於無條件退貨,它需要一定條件:商品尚未損壞,並保有再銷售的價值,還需要在一定的時間內。且於情於理於法,也有很多商品不能退換,如藥品、食品、內衣等。同樣,有汙損、影響二次銷售的商品也不能退換,這主要是為了保護下一個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退貨不需理由不同於品質「三包」,不屬於經營者的法定義務,而是商家主動做出的一種信用、一種服務承諾。

在美國,絕大部分消費品可退貨,退貨期因店家的包容度(leniency)不同而有異,亞馬遜網站通常是30天,遇年終大節日退貨期更長。有些特價拍賣商品店家會宣稱最終銷售(final sales)」或「樣品銷售(sample sales),意思是不能退貨。跳蚤巿場 (swap meet) 有點像夜市,物件全靠內行與個人品味,賣方形形色色,交易的個別差異很大。
普遍推行「退貨不需理由」的基礎是誠信,而所謂誠信當然是雙向的。一方面,商家要講誠信,敢於對自己的商品、服務品質作出承諾;另一方面,消費者也要講誠信,節制不理性、不文明的消費行為
將這種服務制度化,並具體到各個層面。比如對商品進行分類,確定哪些商品可以退貨,哪些不可以;由工商部門制定退貨的原則;在購買前,商家要告知消費者退貨的條件,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改進對商品的包裝,以便於辨識是否經過拆看使用。俾避免出現在退貨時,消費者和商家在認定商品不影響再銷售等問題上出現爭端。
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依法不得將品質不合格的物品作為獎品、贈品。公權力一旦發現品質不合格的物品,應依法律、法規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處罰款。

底層消費者最常購買各種三包」產品,是窮人悲歌還是底層消費者為了價格低別無選擇,只得自動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