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日前做出一項裁定,要求高院重新考慮鄭性澤案的再審聲請,讓鄭性澤案露出一線曙光。最高法院的裁定,突顯出台灣的再審制度,已經嚴格到了荒唐的地步。
再審制度的初衷,是為了避免冤抑而設置的救濟途徑。台灣法制繼受自日本,大體沿襲德國法制,然而與德、日相較,獨獨台灣為再審設下不可思議的高門檻,彷彿這個制度是用來防止再審用的。德國《明鏡》週刊報導,德國一年再審的案件約2000件。台灣呢?竟然只有5件。
簡單的說,發現新證據,是提起再審的理由。台灣法制裡再審的高門檻,關鍵在於最高法院於1946年做成的判例(特抗字第21號),要求此「新證據」必須是「當時已經存在」,「審判時未經注意」。
這號判例距今已經66年了,但仍然是堵塞再審管道的一塊大石頭,因為它定了兩個相互矛盾的條件:既要求「新」證據,又要求「當時已經存在」。可是,「新」的意思不就是「以前不存在」嗎?
以「鄭性澤案」為例,辯護律師團聲請再審,理由是卷內有一張相片可以說明,槍手所在位置地面沒有血跡,原判決認定鄭性澤中槍後走過去開槍,與事證不符,而確定判決從未提到這一點。法院駁回再審,理由是:這張照片已經在卷,所以它就不是「新證據」。
同樣死刑定讞的「邱和順案」,也提起再審,因為楊日松法醫的證詞與被告的自白不符,而法院沒有審酌這一點。案子也駁回了,理由是:既然證據已經在卷,那就表示法官一定有審酌!
法院的邏輯是:一個證據,如果「當時已經存在」,就推定為「審判時已經注意」,不算新證據。如果案件定讞以後做出了新的鑑定報告呢?法院實務見解是:該報告於審判當時並不存在,所以也不算新證據!
德國刑事律師席拉赫(Ferdinand von Schirach)的《罪咎》(Schuld)一書,在台灣很受讀者歡迎。其中一個故事是這樣的。一個男人被控對一個小女孩性騷擾。男人入獄經年,妻子與他離婚,出獄以後,他在街頭散發傳單為生。有一天,一位少女經過他身旁,他認出這就是當年那個小女孩,激動得想私刑報復,但下不了手。他來到席拉赫律師的事務所,請求律師協助。
席拉赫出面替他詢問那位少女,一週後,她寄來她當年的日記,小女孩的字跡寫著稚氣的心思。她好喜歡學校的女老師。每天放學,女老師的先生會來接她回家,小女孩覺得老師被「搶走」了。小女孩想拆散他們,而性騷擾指控是一個現成的辦法。
男子得到再審的機會,少女也出庭作證,向這位男子道歉。他洗刷了冤屈,開了一間小店,律師得空便過去坐坐。不過,從前的事情,他們絕口不提。
這是德國的真人真事。如果這事情發生在台灣,少女並未保留當年的日記,但願意出庭說出真相,結果會如何?答案是他將得不到再審的救濟。原因很簡單:證人的新證詞,審判當時並不存在,不能成為再審理由。這種再審制度到底是什麼心態?高涌誠律師說得一針見血:「他們認為,只要證據當時不存在,判決就沒有錯!」
這幾年,司法制度承受了撲天蓋地的懷疑,庶民對於法治的信仰,幾乎蕩然無存。
要重新凝聚大眾對法律的感情,唯有痛切檢討荒謬而不合時宜的陋規。實務見解對新證據的認定有諸多無謂的刁難,妨害發現真實,也有違公平正義,正是必須移除的大石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