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4種腐敗,第一種是因為人的貪婪和慾望的驅使,而偏離了正確的路;第二種是因為一個人狹隘偏執的人生觀,而使人偏離了正常的途徑;第三種就是因為人的無知,根本就不曉得什麼是正路;而第四種,在翁山眼裡是最惡劣的一種,就是恐懼。因為恐懼會摧毀人的是非價值觀,顛覆人正常的評判標準。」「所以翁山蘇姬特別強調,要想擺脫恐懼,就要經過一場變革,這場變革首先要來自於人的心靈,人要能夠沒有恐懼地去面對,要有勇氣主宰自己,而不被恐懼所左右。」
下午我懷著一種取經和朝聖的心情去觀賞《The Lady以愛之名 翁山蘇姬》。楊紫瓊深邃豐富的演技生動刻畫了這位美麗的民主之花。
翻開人類的歷史,自有人類以來,為了對抗巨獸、氣候和疾病,人類充滿恐懼,也充滿勇氣,他們在恐懼中求生,在戰慄中死去,所有的慾望都必須服從於一個最高的要求──活下來。
然而,過去使人類存活的恐懼,在腐化之後,成為反噬自己族類的根源,而使人類文明進步的,永遠是寬容、堅忍和勇氣。
片中有有一個畫面,是翁山在為她的同志被捕入獄而絕食多日之後,由她的先生前去關說而獲得改善,當她恢復體力之後,第一件事是坐下來彈琴,監禁她的士兵,不知道那是甚麼聲音,紛紛拿起槍桿防禦,導演要傳達的,想是要告訴世人:一個受到文化滋潤的靈魂和文化枯竭的靈魂之間對待生命的態度是如此迥然,就像翁山蘇姬的堅毅和勇敢,是來自父親的靈魂和教養,以及佛教的教誨。
探索翁山蘇姬的人生歷程,可以看出她的精神植根於佛教,這是緬甸文化的基礎。出生在「佛教之國」的緬甸,翁山蘇姬血液裡浸透了佛教的因果論和慈悲觀。翁山蘇姬的一篇著名散文《佛陀樹下最清涼》,系統地表達了她的世界觀、倫理觀和政治觀。
她追求的是一種遵從佛陀教導的人生,相信因果律:「我是佛教徒,我相信因果律,因此『命運』對我不是那麼重要。因果意味著行動。你創造你自己的因果律。如果說我相信命運,它就是我為自己創造的。這就是佛教徒的方式。」「沒有人超越因果律,無論他們多麼無法無天。他們可以超越人間法律,但無法超越因果律。」
她強調慈悲的意義:「慈悲是我們大家在這個世界上都需要擁有的東西。」「要克服自己的恐懼,你首先要對他人表現出仁慈。一旦你開始以仁慈、善意和理解來對待他人,你的恐懼就消散了。」而「仁慈和智慧必須相互平衡」,這樣才能做出正確的決定。
她還期待符合佛教精神的政府。在《追求民主》一文中,翁山蘇姬談到:「統治者必須遵從佛陀的教誨。這些教誨的中心是真理、正義和仁愛的觀念。緬甸人民在他們的鬥爭中所尋求的,正是建立在這些品質之上的政府。」
政府常是人民幸福或是世間苦難的根源,政府可以誤導產業、危害食品安全、濫權徵收土地、債留子孫、製造犯罪、司法迫害、灌輸殖民史觀。翁山蘇姬說:「如果你不理政治,有一天政治會來找你。」師今天在台南說:「人民不管好政府,政府就亂管人民。」佛法和義饒益的智慧薰習,長期被國民黨洗腦的政治氛圍以及被綁架的媒體和宗教,不再能綁架我們,台灣人一定可以走出屬於一個宗教行者應該具有的慈悲和正義,為緬甸人、全世界華人示範一個理想國度!
早期佛教重視和合僧,強調依律制(patimokkha) 而共住 (samvasa)。 「共住」相當於英文的communion,指人際間的相知相契,協力互助與互相約束,所不同的是,後者有天人共鑑(covenant)的意涵,屬「神」與眾人之間的誓約,前者則純係人與人之間的契約行為。
後代佛教輕視律制,不再力行初一、十五的布薩羯磨,即使有「五年學律,三年學經」的出家養成教育,對毗尼的認識,也每每僅止於自我約束的十戒、十善或出家眾不得與異性單獨相處、過午不食等等,即連十戒、十善的內容,也每每流於字面上的認識,疏忽「戒」與「善」本身往往因社會變遷,而需要配合制戒精神、立法原意(或道德基礎),重做詮釋,並取得新的共同知見。
以現代人常講的「法治」為例,佛教往往給人不重法治的印象,好像對教團發展,就只會期待未來佛,對政治發展,就只會期待「轉輪王」出世,不要求自己當下承擔,如古早印度跋耆國人民一樣, 「數相集會,講議正事」,這個 「數相集會」相當於僧團每月初一、十五的羯磨法會,同「界」僧眾,定期聚會,討論問題,面對問題,嘗試解決,不斷改善。
「轉輪王」(raja cakkavatti)不是指英明的領袖,依南傳增支部(I,p.109)轉輪王指的是「無王之冶(arajaka cakh),無王之冶就是「法治」(Dhammo bhikkuti)。
人與人之間修養再怎麼好,都會有利益衝突的問題,利益衝突是生命的必然現象,除非視而不見,或已證「無生」,利益衝突才不復存在。因為利益衝突是常態,對衝
突做適當的解決,勢必依賴彼此同意的規則,這就是法治。遇到犯規,為提防再犯,要有適當的懲治,這不是報復,這只是提醒,早期佛教稱之謂「現前毗尼」 (sammukhavinaya) :指摘人家犯規或「舉罪」,有四個要件。
第一、審判員(受具足戒)全體出席,全體同意,遇到意見對立時,可先責交專門委員會(ubbahika)研究裁決,如果還不能判決,則再交給同界僧眾「多數決」整個過程非常審慎,不像台灣地方法院只要一個法官就可以單獨判人死刑,顯得草率、野蠻。第二、審諸法條,此相當於現代刑法學的「罪刑法定主義」與犯罪之責任要件,審察是否故意或屬於正當防衛。第三、衡諸立法原意,此即制
戒十種因緣的斟酌。第四、原告或檢舉人舉證,要有與被告對質的機會,並給被告充分辯白或解釋的機會。台灣《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顯與事理有違,或與認定事實不符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規定歸規定,執行上,法官常不管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對被告自白之取得,是否有「強暴、脅迫、利誘、詐欺及其他不正之方法」,加上法院的「自由心證」,被告的權益(特別是刑事案件的被告)根本沒有合理的保障。
現代社會比較文明的司法系統,通常採取告發起訴(對犯罪事實舉證)而非審問套取口供的原則,這是對人性尊嚴的尊重與對良心不可侵犯性(inviolability of conscience)的認知,關於這點,早期佛教相當文明,在正式判決之前,除現前毘尼四個要件同時滿足之外,還要求被告自己認罪(即「自言治毗尼」)。「自言治毗尼」反對強迫被告做不利自己之陳述,對人性尊嚴相當肯定。
台灣有很多檢察官往往只靠偵訊,作為犯罪事實,對於這點偏差,如果法院方面再不給當事人或辯護律師辯論證據證明的充分機會,冤案可能因此而層出不窮。
早期佛教的「法治」和「現前毗尼」,處處彰顯以律法,以包容攝受大眾的慈悲情操,有這樣的佛教,我們的社會才會變得比較和諧,我們的人民會因此更能同心協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