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法會談的公共議題,學習把普世價值當成信仰,以某婦人違規停車為例,警察在取締的過程中,開槍射破婦人的輪胎。有必要嗎?
我們來討論,警察是否執法過當?
可是大家卻將注意力放在違規停車的當事人身上,認為這位婦人行徑乖張,自己錯了不說,還不服取締,想要脫逃,當警察擋在車輛的前方,不准婦人開車離去,婦人竟然企圖衝撞警察,所以警察跳開,開槍自保。
看到大家都順著媒體所報導的說法,沒有主動思考的空間。
我提出不一樣的觀點,我請問大家,你們都會開車,當一個人站在車輛前方,如果你要衝撞對方,你會踩多少油門呢?
這位違規停車的婦人,不服取締,想要開車離開現場,警察卻跳到車輛前方,阻止對方離開。這個警察是隻菜鳥,所以才會發生隨後的開槍事件。
學員說:違規了還想逃離現場,警察阻止她離開,難道不可以嗎?
看到現場有一半的學員,都會覺得,這位違規的婦人行為太囂張,警察應該這樣處理。
一無:警察已經開過紅單,有了對方的資料,對方在警察處理未完成時,就想逃離,如果我是警察,我會讓她離開,我只要再加一條罪名就好啦,幹嘛需要開車制止呢?對方又不是通緝犯,也不是強盜搶劫犯,更不是殺人犯,一個簡單的交通違規,需要用到開槍嗎?我們到底是臺灣警察還是中國的公安啊?再說,還有更離譜的事呢,後續又叫來三部警車,來處理這件違規停車事件,你們說,警察有沒有執法過當。依我對公權力的認識,這件事,根本不能開槍,也不需要叫那麼多警察來處理,這都是在浪費納稅人的錢。
看到網友留言,痛罵這位違規的婦人「如果在美國早就槍斃了」,大讚「警察幹的好」。網友一味護航警察權,不知以為知,完全不知美國警察「緊急用槍時機」。
我再告訴大家:我們是民主國家的公民,公民的主要責任是監督政府,監督公權力,比如這件事,今天在坐的,只有婉瑜可以站在警察的角度來說話,因為她是警眷,其他人跟我一樣,是公民,我們不能從警察辦案的角度來看,我們要從公民監督公權力的角度來看,我們是一群沒有公權力的人耶,我們為什麼要幫那些握有權力的人說話,請大家不要忘了,我們都是公民,我們一定要監督公權力。會濫用的是公權力,不是老百姓。
推究警察所以執法過當,我所見到的現象是:警察情緒失控了,只因為那位婦人沒有「聽話」,在態度上「忤逆」了他,所以,警察要給那位婦人一點顏色瞧瞧,這完全是「對人不對事」,把情緒看得比法律還重要。想像,如果今天這位婦人的態度好一點,警察還可能會在法律上通融她呢。對比美國警察的執法態度,遇上再大的刑事案件也一定冷靜處理,不可能會情緒失控,更何況是這種違規停車的小事!
最後,我告訴大家:如果我是這位婦人,我一定會告警方執法過當,我又不是強盜搶劫殺人犯,需要對我開槍嗎?我一定會吿到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