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30日 星期五

臺灣人的責任

(03-30-2012一心)
(教會大姐姐在恆春鎮水泉國小介紹世界人權宣言的由來)

下午,好國好民的第三站,主題是憲法。
問:這幾天被談論最多的話題是什麼?
答:文林苑的都更案。
問:聲援王家的民眾們喊的口號是什麼?
答:強拆違憲,和平守護。
今天,我們就來看看憲法到底是什麼?

憲法,人類為了擺脫苦難而產生的世間智慧
憲法的精神是:保障人權,人權是主,公權力是從。
學習憲法,就是為了杜絕一切濫權、越權、侵權的惡行,剷除一切違憲的惡法。但憲法不可能完美,有賴宗教出世間智慧無間斷的校正,俾入乎其內、出乎其外,導向在世間而超越世間的真愛。
法學專家李明峻曾在2011/05/20發表了「制憲的必要性」一文,列出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的四大問題,並透過這些問題點出台灣主權流逝的危機:
(一)與台灣毫無關係的國家要素
這部1947年制定的憲法所稱的中華民國國民並非2300萬台灣人民,而是當時的4億中國人民;提到的中華民國領土,也不包括當時屬於日本領土的台灣。而各民族一律平等,指的是漢、滿、蒙、回、苗、藏等,跟台灣的漢族及各原住民族,都毫無關連,
讀到這一點,在黨國體制下成長的我們,很難沒有「被騙」的感覺。走過人生大半輩子,才知道(或者還不知道)台灣跟中國不同的,也大有人在。
(二)人權條款落後
我國憲法保障第一代基本人權,也就是自由權,但對於第二代基本人權,也就是社會權的保障,卻已經跟不上時代,更遑論1970年後增加的第三代基本人權,包括自決權、發展權、和平權、健康環境權等,這部憲法全都付之闕如。
我們花了一點時間,討論了法國人權專家卡雷爾.瓦薩克Karel Vasak)根據近代史上的三次革命運動,提出了「三代人權論」:第一代人權是1789 年法國大革命之後,以自由權利為核心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第二代人權是俄國十月革命之後,以平等權利為核心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第三代人權是發展中國家反抗殖民剝削和壓迫的民族解放運動之後,以社會連帶權利為核心的發展權。「三代人權論」概括了人權的發展歷程,反映了人權的價值追求從自由到平等再到博愛的發展過程。以美國憲法為例,雖然早在1971年的憲法修正案《權利法案》中,就有確保個人自由免於政府權威的濫用,但是,當時歐美各國的人權主體僅限於有一定資產的白人菁英,人權觀念仍帶有階級色彩。是為第一代人權。
實際上要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1948年聯合國發表《世界人權宣言》前後,人權的範圍才真正擴展到經濟、社會與文化層面,為個人尊嚴及人格自由之實現,提供基本的社會與經濟條件,是為第二代人權,反映的是十九世紀開始勃興的社會主義思想。
1966年聯合國大會制定人權兩公約開始,第三代人權才更清楚區分出來,除了肯定殖民地人民的自決權,也重視種族歧視問題,和女權、兒童及身心障礙者權利。美國黑人的平權運動(馬丁·路德·金:我有一個夢想)就是在1960年代,到達了高潮。近年來,國際社會更提出和平權、環境權、強調永續發展的發展權,以因應全球社會在科技和經濟迅速發展所面臨的新問題,此屬第三代人權的範疇。
台灣自從1971年退出聯合國以來,跟國際社會的人權發展脫節,又在統治者刻意奴化、大中華的皇權思想、以及祖國民族主義的影響下,人民一直沒有「人權高於國權」的概念。近4年來,馬政權為討好中共,刻意與達賴喇嘛、新疆熱比婭、艾未未保持距離,台灣人的人權信念節節敗退,中國人本來指望台灣人的人權是華人世界最好的標竿,現在已不敢奢想,當台灣納入中國版圖,台灣就變成共產黨集權國家,再也不屬民主陣營了!
就像網路上看到一則新聞,一位聲援王家的蘇小姐,向吳敦義下跪,求他救救王家,吳敦義回答:「妳也不能妨礙到我啊!」明明是主人,卻跟公僕下跪?2012年的今天,還攔轎喊冤告御狀?可見中毒之深,不知道是不是古裝連續劇看太多了。(據正越說,中國的古裝劇,就屬清朝宮廷戲最流行。)
郝龍斌等「為了保障多數人利益,可以犧牲少數人利益」的說法,完全是曲解民主,踐踏人權。
《天下雜誌》主筆李雪莉【文林苑後記】人走茶不涼 都更參與的新社會力量一文中寫道:
在主流意見下,建商依都更條例「合法」圈地、「合法」拆遷、「合法」獲利,有權者也只是「依法行政」。但大家都忽略了都更條例的違憲性。事實上,主管機關在適用法律有疑慮時可以提出釋憲。當權者拆房後再說法令有瑕疵,只是迴避責任的遁辭。
違憲的惡法例子不少,過去刑法一百條箝制人們自由,一開始也都有合法性,但廢除刑法一百條的運動就是挑戰其正當性,拒絕讓人民「吞下惡法」;這種例子在外國也有,當初德國迫害猶太人,也完全合法;而德國紐倫堡大審後,也揚棄了「惡法亦法」的主張。
(三)總統集權無法制衡,公權力濫權
中華民國憲法將政府權力分屬五院,但另外又有高於五院的總統,總統集權力於一身,權力遠超總統制的美國總統或內閣制國家總理,五權分立名存實亡。
我國政府沿襲戒嚴時代的黨國體制,總統兼任多數黨主席,在國會獲得一面倒的支持,立法權、財政權、彈劾權、人事同意權等形同不存在,國會不但完全喪失監督與制衡的功能,而且還濫用職權整肅沒有公權力的反對黨,司法還可透過媒體抹黑借力使力,辦綠不辦藍。
總統「一人獨大,有權無責」,成了集權力於一身的「皇權」;加上一黨獨大,讓執政黨國會議員大都成了總統的「奴婢」。總統任命閣揆、政務官、公營事業董、總等九千多人,加上外圍的相關事業,如公視董監事等,個個像奴僕般卑躬屈節,只聽命於總統,不對國會負責。(何必投票給奴婢?
(四)將台灣矮化為中國一部份
1991年第一階段的憲改宣稱「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為前提。因國際社會只接受「一個中國」,台灣即被解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這部憲法裡面,真的有太多對台灣而言沒有存在意義的歷史渣滓。(幽靈憲法缺乏合法性
有人問,民進黨八年執政的時候,難道都沒有機會提出需要重新制憲嗎?
因為沒有足夠的民意基礎啊,停建核四,推行一綱多本,中正紀念堂改成民主紀念館,遇到了多大的阻力?絕大多數人在扭曲偏頗的史觀及大中華國族認同教育下成長,在腥羶娛樂弱智化的媒體環境中生活,總是冀望某個黨或某個英明的領袖,一肩扛起台灣的命運,從來沒想過,我們應該為自己的未來負責,我們有責任給中國的人權憲政做榜樣。超度不了大惡魔,就自己也變成小惡魔?
今天,看到這部既過時又有許多虛擬成分的憲法,仍然在合理化著一個表裡不一、名存實亡的中華民國,而當我們遇到侵犯人權的惡法時,卻又不得不把它搬出來湊合著用,心底真是百感交集,突然,更清晰地看到,台灣這個島嶼和島上的人民,被黨國體制綁架了數十年啊!也才意識到,從自己做起,學習當一個真正的公民,進而普遍喚醒個人主權意識,提升台灣人權標準,是多麼迫切的工作。